刑事補償法 第 11 條(法定繼承人之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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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補償法第11條規定,受害人死亡後,法定繼承人有權請求補償。根據這一條款,除非受害人是被執行死刑的人,否則法定繼承人不得違反死亡者本人或順序在前繼承人所明示的意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受害人死亡後的經濟損失能夠得到適當的補償。
立法沿革 3 版
(0480602 制定)
賠償聲請人,應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第四條第一項管轄機關聲請之。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者,自停止羈押之日起算。
(0960614 全文修正)
賠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受害人死亡者,法定繼承人得請求補償。 前項之請求,除死亡者係受死刑之執行者外,不得違反死亡者本人或順序在前繼承人明示之意思。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 繼承人名詞
- 死刑名詞
(0480602 制定)
賠償聲請人,應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第四條第一項管轄機關聲請之。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者,自停止羈押之日起算。
(09606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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