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10 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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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0條之規定,補償請求人在提出補償請求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提交給管轄機關: 一、補償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例如,請求人為李明,男性,年齡35歲,住所在臺北市。 二、若有代理人,則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例如,代理人為張美玲,女性,年齡42歲,住所在新北市。 三、明確指出請求補償的標的。 例如,請求補償因受到不當的逮捕及羈押所造成的損失。 四、闡述事實及理由,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原本。 例如,提供了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處分書,以及裁判確定無罪的裁判書正本。 五、指明管轄機關。 例如,指明補償請求提交的是司法院。 六、請求補償之年、月、日。 例如,請求補償的日期為民國109年11月15日。 參考資料: - 刑事補償法第10條 - 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公告「刑事補償法解釋參考通則及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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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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