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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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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0條之規定,補償請求人在提出補償請求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提交給管轄機關: 一、補償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例如,請求人為李明,男性,年齡35歲,住所在臺北市。 二、若有代理人,則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例如,代理人為張美玲,女性,年齡42歲,住所在新北市。 三、明確指出請求補償的標的。 例如,請求補償因受到不當的逮捕及羈押所造成的損失。 四、闡述事實及理由,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原本。 例如,提供了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處分書,以及裁判確定無罪的裁判書正本。 五、指明管轄機關。 例如,指明補償請求提交的是司法院。 六、請求補償之年、月、日。 例如,請求補償的日期為民國109年11月15日。 參考資料: - 刑事補償法第10條 - 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公告「刑事補償法解釋參考通則及補充說明」。

立法沿革 4

(0480602 制定)

繼承人為聲請時,應釋明其與死亡人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聲請賠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聲請應經全體同意。

(0960614 全文修正)

賠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修正本條之賠償為補償,並修正相關文字。   三、因應修正條文第一條於第一款增列「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增訂第五款、第六款「有罪裁判」得請求補償之情形及修正條文第二條增訂第二款至第五款「經免訴判決確定」得請求補償之事由,並配合原條文第一條第一項刪除第五款、第六款流氓留置、感訓處分相關規定之意旨,爰修正第四款請求時應附具之資料為「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

(1121205 修正)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立法理由現行刑事補償法實務僅以一次性全額支付補償金作為支付方式,本於受害人選擇自由之尊重,另賦予補償請求人分期支付之請求權,以資彈性運用。並由受理補償決定之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到場時,併予評估分期次數及支付金額之方式,爰修正第三款。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0480602 制定)

繼承人為聲請時,應釋明其與死亡人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聲請賠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聲請應經全體同意。

(09606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修正本條之賠償為補償,並修正相關文字。   三、因應修正條文第一條於第一款增列「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增訂第五款、第六款「有罪裁判」得請求補償之情形及修正條文第二條增訂第二款至第五款「經免訴判決確定」得請求補償之事由,並配合原條文第一條第一項刪除第五款、第六款流氓留置、感訓處分相關規定之意旨,爰修正第四款請求時應附具之資料為「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

(1121205 修正)

現行刑事補償法實務僅以一次性全額支付補償金作為支付方式,本於受害人選擇自由之尊重,另賦予補償請求人分期支付之請求權,以資彈性運用。並由受理補償決定之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到場時,併予評估分期次數及支付金額之方式,爰修正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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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法第 10 條規定:「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補償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