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27 條(決定之公告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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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補償法第27條規定,原決定機關在決定確定後十日內,應將主文及決定要旨進行公告,在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上登載。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公開透明地宣示補償決定的內容,讓公眾能夠了解補償的情況。 參考資料: - 刑事補償法第27條。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14 全文修正)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已為賠償之支付者,原決定機關應以決定命其返還。 前項決定,具有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主文名詞
- 要旨名詞
(09606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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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