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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27決定之公告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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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刑事補償法第27條規定,原決定機關在決定確定後十日內,應將主文及決定要旨進行公告,在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上登載。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公開透明地宣示補償決定的內容,讓公眾能夠了解補償的情況。 參考資料: - 刑事補償法第27條。

立法沿革 2

(0960614 全文修正)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已為賠償之支付者,原決定機關應以決定命其返還。   前項決定,具有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主文名詞
  • 要旨名詞
(09606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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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法第 27 條規定:「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補償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