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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27 條(決定之公告與公示)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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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補償法第27條規定,原決定機關在決定確定後十日內,應將主文及決定要旨進行公告,在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上登載。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公開透明地宣示補償決定的內容,讓公眾能夠了解補償的情況。 參考資料: - 刑事補償法第2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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