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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補償法14請求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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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償之請求,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2. 2.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3. 3.代理人撤回請求,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4條,請求補償的當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進行申請。這個代理人應該提出委任書來證明他被委任為代理人。如果代理人想要撤回請求,除非特別被委任,否則不能進行撤回。 參考資料:刑事補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11)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480602 制定)

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0960614 全文修正)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職員,由司法院調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並配合前條及法院組織法有關「推事」用語之修正,為文字之修正。   二、配合第十三條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之組織法庭化,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冤獄賠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   三、原條文第三項文字修正後依序移列為第二項。

(1000613 全文修正)

補償之請求,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代理人撤回請求,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句修正。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0480602 制定)

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並配合前條及法院組織法有關「推事」用語之修正,為文字之修正。   二、配合第十三條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之組織法庭化,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冤獄賠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之規定。   三、原條文第三項文字修正後依序移列為第二項。

(10006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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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法第 14 條規定:「補償之請求,得委任代理人為之。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代理人撤回請求,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補償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