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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14 條(請求之委任)

  1. 1.補償之請求,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2. 2.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3. 3.代理人撤回請求,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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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4條,請求補償的當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進行申請。這個代理人應該提出委任書來證明他被委任為代理人。如果代理人想要撤回請求,除非特別被委任,否則不能進行撤回。 參考資料:刑事補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1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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