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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15 條(請求之撤回)

  1. 1.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2. 2.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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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5條,補償的請求可以在裁決作出之前撤回。一旦請求被撤回,則不得再次提出請求。 案例範例:如果一個人在刑事案件中提出了刑事補償的請求,但在裁決之前決定撤回請求,則他將無法再次提出請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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