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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15請求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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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2. 2.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5條,補償的請求可以在裁決作出之前撤回。一旦請求被撤回,則不得再次提出請求。 案例範例:如果一個人在刑事案件中提出了刑事補償的請求,但在裁決之前決定撤回請求,則他將無法再次提出請求。

立法沿革 3

(0480602 制定)

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賠償決定違反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時,最高法院檢察署亦得聲請覆議。

(0960614 全文修正)

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覆議」二字,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修正為「覆審」。   二、原條文第二項係最高法院檢察署得聲請覆議之規定,宜與規定請求人得聲請覆審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並列,爰移列至第十三條第二項。

(1000613 全文修正)

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80602 制定)

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賠償決定違反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時,最高法院檢察署亦得聲請覆議。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第二項「覆議」二字,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修正為「覆審」。   二、原條文第二項係最高法院檢察署得聲請覆議之規定,宜與規定請求人得聲請覆審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並列,爰移列至第十三條第二項。

(10006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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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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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法第 15 條規定:「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補償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