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15 條(請求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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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 2.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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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5條,補償的請求可以在裁決作出之前撤回。一旦請求被撤回,則不得再次提出請求。 案例範例:如果一個人在刑事案件中提出了刑事補償的請求,但在裁決之前決定撤回請求,則他將無法再次提出請求。
立法沿革 3 版
(0480602 制定)
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賠償決定違反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時,最高法院檢察署亦得聲請覆議。
(0960614 全文修正)
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覆議」二字,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修正為「覆審」。 二、原條文第二項係最高法院檢察署得聲請覆議之規定,宜與規定請求人得聲請覆審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並列,爰移列至第十三條第二項。
(1000613 全文修正)
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賠償決定違反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時,最高法院檢察署亦得聲請覆議。
一、第一項、第二項「覆議」二字,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修正為「覆審」。 二、原條文第二項係最高法院檢察署得聲請覆議之規定,宜與規定請求人得聲請覆審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並列,爰移列至第十三條第二項。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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