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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34 條(補償經費之負擔及求償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
  2. 第一條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前項求償權自支付補償金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行使求償權,應審酌公務員應負責事由輕重之一切情狀,決定一部或全部求償。被求償者有數人時,應斟酌情形分別定其求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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