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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34 條
(補償經費之負擔及求償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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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
依
第一條
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
故意
或
重大過失
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
國家賠償法
規定,對該公務員
求償
。前項求償權自支付補償金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使求償權,應
審酌
公務員應負責事由輕重之一切情狀,決定一部或全部求償。被求償者有數人時,應斟酌情形分別定其求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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