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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34 條(補償經費之負擔及求償權)

  1. 1.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
  2. 2.第一條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前項求償權自支付補償金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3.行使求償權,應審酌公務員應負責事由輕重之一切情狀,決定一部或全部求償。被求償者有數人時,應斟酌情形分別定其求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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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34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 根據這一條規定,補償經費的負擔由國庫承擔。 2. 依第一條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前項求償權自支付補償金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根據這一條規定,如果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違法,導致補償事件發生,補償機關在補償後有求償該公務員的權利。然而,這個求償權在支付補償金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的話,就會消滅。 3. 行使求償權,應審酌公務員應負責事由輕重之一切情狀,決定一部或全部求償。被求償者有數人時,應斟酌情形分別定其求償金額。 根據這一條規定,當行使求償權時,應該考慮公務員所應負責的事由的輕重以及其他相關情況,來決定是否要求償一部分或全部的金額。如果被求償的人有多人,則應該根據情況分別確定其求償金額。 這些法規的解釋參考了刑事補償法第34條的內容以及相關的範例。根據這些規定,國庫負擔補償經費,對於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法而導致補償事件的公務員,補償機關可以對其進行求償。在行使求償權時,應該審慎考慮公務員的責任程度和其他相關情況,來確定求償金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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