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35 條(審理規則及程序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 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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