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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35 條(審理規則及程序費)

  1. 1.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 2.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3. 3.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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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刑事補償法第35條的規定,對於刑事補償的審理規則及程序費用,具體內容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來制定。刑事補償事件的初審決定機關,應該傳喚補償請求人及其代理人,並且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如果經過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補償的程序中是不收取費用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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