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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35審理規則及程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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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 2.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3. 3.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刑事補償法第35條的規定,對於刑事補償的審理規則及程序費用,具體內容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來制定。刑事補償事件的初審決定機關,應該傳喚補償請求人及其代理人,並且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如果經過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補償的程序中是不收取費用的。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1000613 全文修正)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三、依修正條文第九條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除法院外,另有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及國防部所屬軍事檢察機關、軍事法院,爰修正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四、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為明補償請求人之請求是否有據及決定補償金額,並維補償請求人之權益。宜明定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以保障其權益,並完備其程序,爰增列第二項。   五、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 刑事補償名詞
  • 同行名詞
  • 傳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徵收名詞
(10006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三、依修正條文第九條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除法院外,另有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及國防部所屬軍事檢察機關、軍事法院,爰修正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四、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為明補償請求人之請求是否有據及決定補償金額,並維補償請求人之權益。宜明定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以保障其權益,並完備其程序,爰增列第二項。   五、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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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法第 35 條規定:「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補償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