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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35 條(審理規則及程序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 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3. 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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