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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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36條,本法適用於外國人,但限制在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受同等權利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依照這項規定,如果某外國人的本國法律或國際條約確保了中華民國人民享受相同的權利,那麼該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權利也可以得到保障。 舉例來說,如果某外國人的本國法律或國際條約規定他們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並且中華民國人民在同樣情況下享有這個權利,那麼這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可能可以根據刑事補償法要求損害賠償。但是,具體是否適用還需要進一步查證該外國人的國籍以及相關的國際條約和本國法律。
立法沿革 2 版
(1000613 全文修正)
本法於外國人準用之。但以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21205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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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規定係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我國人民依國際條約或外國人之本國法律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始予該外國人請求補償之權利,然在人權已受國際各國普遍尊重及保障之今日,允宜與時俱進,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之任何人(包含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均受合理及平等之對待。況倘外國人身體之「自由」確受我國公權力之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而受有超越人民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之程度,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基於人權立國理念、實踐人道主義,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實應賦予該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之權利,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原規定係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我國人民依國際條約或外國人之本國法律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始予該外國人請求補償之權利,然在人權已受國際各國普遍尊重及保障之今日,允宜與時俱進,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之任何人(包含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均受合理及平等之對待。況倘外國人身體之「自由」確受我國公權力之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而受有超越人民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之程度,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基於人權立國理念、實踐人道主義,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實應賦予該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之權利,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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