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37 條(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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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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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37條的規定,如果受害人的損害不符合該法的受補償條件,則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賠償。這意味著如果受害人無法符合刑事補償法列出的受補償條件,他們仍然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來請求賠償。 參考資料: 國家賠償法第1條,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LAWID=A0030001&QUERY=%E5%9C%8B%E5%AE%B6%E8%B3%A0%E5%84%9F%E6%B3%95 刑事補償法第37條:https://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id=9080&kw=%E5%88%91%E4%BA%8B%E8%A3%9C%E5%84%9F%E6%B3%95%E7%AC%AC37%E6%A2%9D
立法沿革 1 版
(1000613 全文修正)
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所定補償,係對於受害人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失所為之補償,是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之情形,受害人於依本法所得之補償外,如另有未獲完足補償之損失,其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者,本得另依該法對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所生損害請求賠償,爰予明定,以維受害人權益。惟受害人另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賠償時,應扣除已獲本法補償之額度,乃屬當然。 三、依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及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意旨,冤獄補償同時符合國家賠償之要件者,應優先適用本法之特別規定請求補償,附此說明。
- 國家賠償法法規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所定補償,係對於受害人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失所為之補償,是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之情形,受害人於依本法所得之補償外,如另有未獲完足補償之損失,其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者,本得另依該法對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所生損害請求賠償,爰予明定,以維受害人權益。惟受害人另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賠償時,應扣除已獲本法補償之額度,乃屬當然。 三、依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及釋字第四八七號解釋意旨,冤獄補償同時符合國家賠償之要件者,應優先適用本法之特別規定請求補償,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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