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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38 條
(溯及適用及請求補償法定期間)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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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
軍事審判法
受理之案件,亦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請求補償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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