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38 條(溯及適用及請求補償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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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亦適用之。
- 2.依前項規定請求補償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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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38條的規定: 1. 在本法修正之前,如果是根據軍事審判法受理的案件,也可以適用本條規定。 2. 根據前項的規定提出補償請求的話,必須在本法修正的生效日起的兩年內提出。 這表示在修正刑事補償法之前,如果案件是根據軍事審判法受理的,則適用本條規定。另外,在該修正生效後的兩年內,案件當事人可以根據本條規定提出補償請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是在刑事補償法修正之前根據軍事審判法受理的,那麼該案件的補償請求可以依據本條規定處理。又例如,如果刑事補償法修正施行的日期是2022年1月1日,那麼在2022年1月1日後的兩年內,相關案件當事人可以根據本條規定提出補償請求。
立法沿革 1 版
(1000613 全文修正)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亦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請求補償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 軍事審判法法規
(10006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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