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刑事補償法 第 38 條(溯及適用及請求補償法定期間)

  1. 1.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亦適用之。
  2. 2.依前項規定請求補償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38條的規定: 1. 在本法修正之前,如果是根據軍事審判法受理的案件,也可以適用本條規定。 2. 根據前項的規定提出補償請求的話,必須在本法修正的生效日起的兩年內提出。 這表示在修正刑事補償法之前,如果案件是根據軍事審判法受理的,則適用本條規定。另外,在該修正生效後的兩年內,案件當事人可以根據本條規定提出補償請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是在刑事補償法修正之前根據軍事審判法受理的,那麼該案件的補償請求可以依據本條規定處理。又例如,如果刑事補償法修正施行的日期是2022年1月1日,那麼在2022年1月1日後的兩年內,相關案件當事人可以根據本條規定提出補償請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