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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33 條(補償金返還命令)

  1. 1.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已為補償之支付者,原決定機關就補償決定失其效力部分,應以決定命其返還。
  2. 2.前項決定,具有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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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補償法第 33 條規定了補償金返還命令的情形和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根據前條第二項的情形進行了補償金的支付,而原補償決定失去效力的部分,補償金應該被命令返還。第二項則規定,這樣的返還命令可以具有執行名義,意味著可以被執行。 這意味著如果補償決定失去效力,例如因為判決被撤銷或者免訴,原決定機關應該命令已經支付的補償金返還給相關的人。這個命令可以直接執行,而不需要再次經過裁判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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