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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33 條(補償金返還命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已為補償之支付者,原決定機關就補償決定失其效力部分,應以決定命其返還。
  2. 前項決定,具有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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