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32 條(補償支付之停止及補償決定之失效)
- 1.補償決定確定後,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定前,停止補償之交付。
- 2.前項情形,本案重新審理經裁定保護處分確定時,其決定失其效力;本案再行起訴或再審經判決有罪確定時,於判決諭知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之範圍內,其決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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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刑事补偿法第32条的规定: 1. 補償決定確定後,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定前,停止補償之交付。 这意味着,如果在補償决定确定后,有关本案的再次起诉、再审或重新审理的请求,補償支付将在裁判决定之前暂停。 例如,如果有人因某起刑事案件被判处刑罚并且已经接受了補償决定,但之后提出再次起诉或再审的申请,那么補償支付将在最终裁决之前暂停。 2. 前項情形,本案重新審理經裁定保護處分確定時,其決定失其效力;本案再行起訴或再審經判決有罪確定時,於判決諭知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之範圍內,其決定失其效力。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在前述情况下重新审理案件,经裁定保护处分确定时,補償决定将失效;如果再次起诉或重新审理案件,并且被判有罪,则在刑罚期间内,補償决定将失效。 例如,如果某起案件经裁定再次审理,并且在审判中判定被告有罪,那么在刑罚期间,補償决定将失效。 以上答案依据台灣刑事補償法中文翻译为参考资料,确保与问题之间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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