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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補償法31補償審理程序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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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償事件繫屬中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定前,停止補償審理之程序。
  2. 2.前項停止之程序,於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裁判確定時,續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面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有關刑事補償法第31條(補償審理程序之停止)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0960614 全文修正)

本法於外國人準用之。但以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補償事件繫屬中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定前,停止補償審理之程序。   前項停止之程序,於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裁判確定時,續行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並因應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後可能再行起訴之情形,酌為文字修正。   三、補償事件繫屬中,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後,經判決有罪或諭知保護處分者,固有應以決定駁回其請求者,然修正條文既已擴大補償積極要件之範圍,不限於受無罪判決之受害人始得請求補償,再行起訴或再審之判決,與原裁判可能僅有所諭知之人身自由應受拘束之期間長短之差異,為應補償事件多元之個案情形之需,爰明定停止程序續行之時點及要件。

  • 繫屬名詞
  • 本案名詞
  • 再行起訴名詞
  • 再審名詞
  • 裁判名詞
(09606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並因應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後可能再行起訴之情形,酌為文字修正。   三、補償事件繫屬中,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後,經判決有罪或諭知保護處分者,固有應以決定駁回其請求者,然修正條文既已擴大補償積極要件之範圍,不限於受無罪判決之受害人始得請求補償,再行起訴或再審之判決,與原裁判可能僅有所諭知之人身自由應受拘束之期間長短之差異,為應補償事件多元之個案情形之需,爰明定停止程序續行之時點及要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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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法第 31 條規定:「補償事件繫屬中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定前,停止補償審理之程序。前項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補償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