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30 條(支付補償金、返還罰金沒收物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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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30條,補償金(compensation)、罰金(fines)或沒收物(forfeited property)的返還需在收到支付或返還請求書後的十五天內進行。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14 全文修正)
冤獄賠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冤獄賠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二項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為文字修正。又覆審機關組織法庭化後,冤獄賠償案件之審理程序運作等有關細節事項,均應進一步詳加設計規範,以求周延,爰明文授權司法院訂定審理規則。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補償金之支付、罰金或沒收物之返還,應於收受請求支付或返還請求書狀後十五日內為之。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 罰金名詞
- 沒收名詞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係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二項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為文字修正。又覆審機關組織法庭化後,冤獄賠償案件之審理程序運作等有關細節事項,均應進一步詳加設計規範,以求周延,爰明文授權司法院訂定審理規則。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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