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30 條(支付補償金、返還罰金沒收物之期限)
補償金之支付、罰金或沒收物之返還,應於收受請求支付或返還請求書狀後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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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30條,補償金(compensation)、罰金(fines)或沒收物(forfeited property)的返還需在收到支付或返還請求書後的十五天內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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