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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30 條(支付補償金、返還罰金沒收物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償金之支付、罰金沒收物之返還,應於收受請求支付或返還請求書狀後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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