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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28 條(補償支付請求之要件、期間及賠償額之扣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償支付之請求,應於補償決定送達後五年內,以書狀並附戶籍謄本向原決定機關為之,逾期不為請求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2. 繼承人為前項請求時,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3. 受害人就同一原因,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賠償或補償者,應於依本法支付補償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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