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28 條(補償支付請求之要件、期間及賠償額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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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補償法第28條規定了補償支付請求的要件、期間及賠償額之扣除。根據該條,補償支付請求應於補償決定送達後的五年內,以書狀並附戶籍謄本向原決定機關提出申請。如果逾期未提出申請,則請求者的支付請求權將消滅。如果繼承人提出補償支付請求,則這項請求的規定將適用第十二條的規定。此外,如果受害人已根據其他法律獲得賠償或補償,則應將此已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扣除在依本法支付的補償額內。 論述: 根據本條第一項,補償支付請求應於補償決定送達後的五年內提出。以刑事補償法的立法目的來看,其主旨在於為因冤假錯案或被判無罪而遭受不法羈押或服刑的人提供賠償,以糾正司法錯誤並保障受害者權益。因此,為避免過長時間的等待,法律明確規定了提出補償支付請求的時限。如超過時限未提出,請求者將失去支付請求權利。 根據本條第二項,如果繼承人提出補償支付請求,則適用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刑事補償法第十二條,當原受害人因冤假錯案遭受不法羈押或服刑的,且已死亡,其繼承人有權提出補償支付請求。這意味著即使原受害人已死亡,其繼承人仍有權繼續追求補償支付。 根據本條第三項,如果受害人已根據其他法律獲得賠償或補償,則應將此已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扣除在依本法支付的補償額內。這條規定確保了不會因為同一原因的多重賠償而導致過高的支付金額。例如,在刑法訴訟中如果受害人已經從刑事賠償基金或其他法律中獲得了賠償,刑事補償法所支付的補償額將扣除已獲得的賠償金額。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14 全文修正)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補償支付之請求,應於補償決定送達後五年內,以書狀並附戶籍謄本向原決定機關為之,逾期不為請求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繼承人為前項請求時,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受害人就同一原因,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賠償或補償者,應於依本法支付補償額內扣除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五年,為體現補償支付請求性質上屬公法上請求權之本旨,爰修正第一項之補償支付請求時效。 四、因全文修正變更條次,併就第二項為文字修正。
- 送達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刑事補償法 第 12 條條文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原則上為五年,為體現補償支付請求性質上屬公法上請求權之本旨,爰修正第一項之補償支付請求時效。 四、因全文修正變更條次,併就第二項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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