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6 條
- 1.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 2.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之補償,應依已繳罰金一點五倍至二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之。
- 3.易服勞役執行之補償,準用第一項規定支付之。
- 4.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之日數,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 5.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之補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得價金一倍至二倍之金額,並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6.死刑執行之補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五千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 7.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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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關刑事補償法第6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對於被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執行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的人,其補償金額將根據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的日數來計算,並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成每日支付的金額。 2. 該條第2項規定了對於罰金和易科罰金的補償方式。罰金和易科罰金執行時將按法定利率計算利息返還已繳的罰金加倍金額。 3. 該條第3項規定了對於易服勞役的補償方式,準用第1項規定進行支付。 4. 該條第4項規定了對於易服社會勞動的補償方式,根據執行的日數折算成每日支付的金額,並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折算。 5. 該條第5項規定了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的執行補償方式。除了應該銷燬的補償項目外,其他補償項目應該按原擁有人返還;如果已經拍賣,則應該支付賣得價金加倍的金額,並計算利息。 6. 該條第6項規定了對於死刑執行的補償方式。除了根據第1項的規定對於羈押的補償外,還根據被執行死刑者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餘命,以新臺幣五千元折算成每日支付的撫慰金。然而,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7. 該條規定了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的計算起點,應從拘提、同行或逮捕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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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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