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5 條(少年保護事件之補償請求)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5條,少年保護事件之補償請求是指因受害人無法負責而被送入收容所所引起的請求,受理補償的機關可以決定是否給予部分或全部的補償。根據搜尋到的參考資料,目前暫時沒有具體的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提供作為例子。
立法沿革 3 版
(0480602 制定)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委員,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推事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主席。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職員,由司法院調用之。
(0960614 全文修正)
冤獄賠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之標的。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以求簡明。另管轄機關已於第四條明定,爰刪除「第四條第一項」等字。 三、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已取消行業與職業之戶籍登記,爰配合修正書狀應記載事項,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職業」二字刪除。另將「住居所」修正為「住所或居所」。 四、少年事件、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及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等所致之冤獄已列入本法適用範圍,爰配合修正第四款,訂明應提出之各項裁判文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序文、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聲請」二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修正為「請求」。
(1000613 全文修正)
少年保護事件之補償請求,係因受害人不能責付而經收容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一部或全部之補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重點除認定少年有無非行事實或虞犯事由外,更重視少年需保護性之變化,因此須依需保護性之變化而轉換程序,採取適當保護少年之處置。故少年法院(庭)原為責付之諭知,但因無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人、機關或團體等得保護少年之人可為責付,為免少年無人照顧而流連在外,致生安全上之疑慮,必須採取暫時、支持性之保護措施,裁定收容不能責付之少年,此乃保護性質之緊急處置,自宜允受理補償事件機關依個案決定得不為一部或全部補償,爰增訂本條。 三、本條所定補償,係屬非可歸責於受害人即少年所致,其金額之計算應適用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之規定,併此說明。
- 少年名詞
- 責付名詞
- 收容名詞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委員,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推事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主席。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會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職員,由司法院調用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以求簡明。另管轄機關已於第四條明定,爰刪除「第四條第一項」等字。 三、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已取消行業與職業之戶籍登記,爰配合修正書狀應記載事項,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職業」二字刪除。另將「住居所」修正為「住所或居所」。 四、少年事件、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及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等所致之冤獄已列入本法適用範圍,爰配合修正第四款,訂明應提出之各項裁判文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序文、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聲請」二字,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修正為「請求」。
一、本條新增。 二、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重點除認定少年有無非行事實或虞犯事由外,更重視少年需保護性之變化,因此須依需保護性之變化而轉換程序,採取適當保護少年之處置。故少年法院(庭)原為責付之諭知,但因無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人、機關或團體等得保護少年之人可為責付,為免少年無人照顧而流連在外,致生安全上之疑慮,必須採取暫時、支持性之保護措施,裁定收容不能責付之少年,此乃保護性質之緊急處置,自宜允受理補償事件機關依個案決定得不為一部或全部補償,爰增訂本條。 三、本條所定補償,係屬非可歸責於受害人即少年所致,其金額之計算應適用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之規定,併此說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