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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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補償法第7條規定了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時,可以依以下標準決定補償金額: 1. 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及易服勞役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日數,以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未滿之金額折算1日支付之。 2. 罰金及易科罰金之補償,依已繳納罰金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 3.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之日數,以新臺幣200元以上500元未滿之金額折算1日支付之。 4. 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之補償,已經拍賣的補償部分,依賣得價金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支付。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7條第2項,受害人可歸責之事由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這意味著受害人所受的損失與可歸責事由必須有清楚的證據來支持。根據這些標準,當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時,補償金額將依照上述規定進行支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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