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下列事項: 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 二、受害人所受損失。 三、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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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下列事項: 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 二、受害人所受損失。 三、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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