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8 條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 二、受害人所受損失。 三、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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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8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所述,當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處理受理補償事件並決定補償金額時,必須審慎考量以下事項: 1. 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裁決機關需注意該公務員行為的違法性或不當性質。例如,若公務員的行為涉及濫權、違法搜查、濫用職權等,這些情節應被納入考量。 2. 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裁決機關應詳細評估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以及其可歸責的因素。這包括受害人被拘禁的種類、人身自由受限的程度、拘禁的期間、財產損失和精神痛苦等。裁決機關必須綜合評估這些因素。 這些注意事項的考量對確定補償金額的充足性和限制性補償金額的合理性具有密切關聯,以避免補償的不當或過度。根據法律立法意旨,補償金額的決定依據應根據刑事補償法第8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先後考慮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情節、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和可歸責事由的程度等一切情況來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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