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40 條(支付補償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本法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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