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40 條(支付補償請求權)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本法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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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40條,該法在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已經完成,或者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得在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求權。但是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本法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的案件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受害人在刑事補償法修正施行前已經提出了補償支付請求,但是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則在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仍有權行使請求權。另一方面,如果一位受害人的請求權在修正施行之前已經消滅,或者其時效完成後已逾五年,則無法再行使請求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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