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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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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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刑事補償法第41條規定,該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這意味著該法的所有規定和條款從那天開始生效和適用。刑事補償法是關於對冤獄被告進行賠償的法律,而修正後的刑事補償法在第1條和第2條中擴大了可以請求補償的情況,並在第3條至第5條中規定了不能請求補償的情況。根據這些修正後的規定,對於於一百年九月一日後提出請求的案件,應適用修正後的刑事補償法來審查。
立法沿革 2 版
(1000613 全文修正)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修正「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以提前落實人權保障。
(1121205 修正)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為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以符法制。 二、第一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0613 全文修正)
修正「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以提前落實人權保障。
(1121205 修正)
一、為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以符法制。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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