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補償法 第 3 條(補償請求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二條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受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時,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為科刑免刑判決。 二、因判決併合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時,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期間未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期間。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