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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18 條

  1. 1.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覆審
  2. 2.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者,最高檢察署亦得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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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補償法第18條規定了關於覆審機關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第1項,補償請求人如對前條第一項機關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而第2項則指出,如果補償決定違反了第1條至第3條的規定,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應該補償而補償的情形,最高法院檢察署也可以聲請覆審。這條法規確定了補償請求人和最高法院檢察署在對補償決定不滿意時可以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申請覆審的權利和程序。 參考資料:《刑事補償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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