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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覆審
  2. 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者,最高檢察署亦得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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