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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9 條

  1. 1.職評會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滿得連任。
  2. 2.委員辭職,應經院長可後始生效力。
  3. 3.委員出缺時,依其產生方式,由院長重新指定或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依序遞補之。
  4. 4.委員因故長期不能行使職務或有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時,依其產生方式,由院長重新指定或經院長提交職評會決議解職,並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依序遞補之。
  5. 5.依前二項遞補及重新指定之委員,其任期自各院指定之日至該屆委員任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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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9條的規定如下: 1. 職評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從每年的7月1日開始,到次年的6月30日結束。任期屆滿後可以連任。 2. 委員如果要辭職,需要經過院長核准才生效。 3. 如果委員缺席,根據其產生方式,院長可以重新指定或者依次遞補原選舉第二多數的被選人。 4. 如果委員因故長期無法履行職務或者有事實足證其不適合任職,根據其產生方式,院長可以重新指定或者提交給職評會決議解職,並且依次遞補原選舉第二多數的被選人。 5. 根據前兩項的遞補和重新指定,委員的任期從院方指定的日期開始,到該屆委員的任期結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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