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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0 條

  1. 1.職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 2.職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評人。 二、現為或曾為該職務評定事件受評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三、於有關該職務評定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3. 3.職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評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4. 4.因前二項以外之其他事由,職評會委員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職評會決議同意迴避之。
  5. 5.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職評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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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職評會委員應當親自出席評定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2. 職評會委員在以下情況下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評人。 (二)現在或曾經為該職務評定事件受評人的代理人或輔佐人。 (三)曾經在有關該職務評定事件中擔任過證人或鑑定人。 3. 受評人如果認為職評會委員有以下情況之一,可以申請迴避: (一)職評會委員有前述規定的情況,但他們未自行迴避。 (二)受評人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該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4. 職評會委員如果因其他事由認為有自行迴避的必要,可以經職評會決議同意迴避。 5. 除非本辦法另有規定,職評會委員的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根據以上的資料,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0條規定了職評會委員的迴避情形。根據該條款,職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在特定情況下,職評會委員應自行迴避,如自己或其關係人是受評人、受評人的代理人或輔佐人,或曾在該事件中擔任過證人或鑑定人。此外,受評人可以申請迴避,如果認為委員有自行迴避的情況或有執行職務的偏頗之虞。職評會委員也可以基於其他事由自行迴避,並經職評會決議同意迴避。最後,除非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職評會委員的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迴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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