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10

快速跳轉
  1. 1.職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 2.職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評人。 二、現為或曾為該職務評定事件受評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三、於有關該職務評定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3. 3.職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評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4. 4.因前二項以外之其他事由,職評會委員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職評會決議同意迴避之。
  5. 5.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職評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職評會委員應當親自出席評定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2. 職評會委員在以下情況下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評人。 (二)現在或曾經為該職務評定事件受評人的代理人或輔佐人。 (三)曾經在有關該職務評定事件中擔任過證人或鑑定人。 3. 受評人如果認為職評會委員有以下情況之一,可以申請迴避: (一)職評會委員有前述規定的情況,但他們未自行迴避。 (二)受評人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該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4. 職評會委員如果因其他事由認為有自行迴避的必要,可以經職評會決議同意迴避。 5. 除非本辦法另有規定,職評會委員的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根據以上的資料,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0條規定了職評會委員的迴避情形。根據該條款,職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在特定情況下,職評會委員應自行迴避,如自己或其關係人是受評人、受評人的代理人或輔佐人,或曾在該事件中擔任過證人或鑑定人。此外,受評人可以申請迴避,如果認為委員有自行迴避的情況或有執行職務的偏頗之虞。職評會委員也可以基於其他事由自行迴避,並經職評會決議同意迴避。最後,除非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職評會委員的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迴避規定。

相關函釋 3

  • 自行迴避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10 條規定:「職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職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