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1 條
- 1.職評會由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 2.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席應迴避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3.職評會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以上同意。
- 4.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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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職評會的主席由院長指派委員擔任,主要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 2. 當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派的委員代理;若主席需迴避時,由委員互相推選一人代理。 3. 職評會的開會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能進行;出席委員有半數以上的同意方可做出決議。若無法達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情況下,主席可以選擇加入其中一方以達到半數以上的同意。 4. 需要進行迴避的委員,在作出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的出席人數。 參考資料: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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