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2 條
- 1.職評會對於職務評定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評紀錄及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
- 2.職評會作成初評未達良好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並列入職評會之會議紀錄。但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應評列為未達良好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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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2條,職評會對於職務評定案件有疑義時,可以調閱相關考評紀錄和必要的文件資料或物品,如果必要的話,也可以通知受評人或相關人員出席會議說明。在職評會作成初評未達良好之決議前,應當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并將此列入職評會的會議紀錄。不過,如果根據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受評人應被評列為未達良好,則可以不通知其陳述意見。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職評會在審查職務評定案件時,有權調閱相關的考評紀錄和文件資料或物品。職評會可以要求受評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出席會議並說明情況。在作出初評未達良好的決議之前,職評會應當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並將此紀錄在會議記錄中。不過,根據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的規定,如果受評人應該被評列為未達良好,則可以不通知其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相關案例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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