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3 條
- 1.職評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評人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 五、受評人或有關人員之陳述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 2.職評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 3.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前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
- 4.職評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法院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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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3條的規定,職評會的會議紀錄應該包括以下事項:會議次別、日期和地點、出席委員的姓名、主席和紀錄人員的姓名、受評人的人數和姓名、職稱和俸給級別、受評人或相關人員的陳述要點、決議事項(包括迴避委員的人數和姓名)、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的名稱和數量。 根據檔案法的相關規定,職評會的會議紀錄和錄音、錄影記錄應該依法辦理歸檔。 職評會的幕僚作業由各級法院的人事室負責執行。 範例: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3條的規定,若在一次職評會的會議紀錄中可以看到以下內容:會議次別為第5次,日期為2022年10月15日,地點為台北市法院;出席的委員包括張三、李四、王五;主席為周六,紀錄人員為陳七;受評人共有10位,包括各職稱和俸給級別的法官;受評人或相關人員在陳述中討論了工作表現和專業能力;決議事項包括對受評人的評定結果和對迴避委員的記錄;另外還有一份職務評定清冊附件。 根據檔案法的相關規定,這次職評會的會議紀錄和可能存在的錄音、錄影記錄應該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歸檔保存。 職評會的幕僚作業由該法院的人事室負責執行,他們將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相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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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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