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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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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尚未確定之職務評定事件,依修正後之程序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33條規定,在該辦法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前,若有尚未核定的職務評定事件,或者已經提交再復核委員會但尚未作出決定的再復核事件,應依照修正後的規定辦理。然而,修正施行前已進行的審議程序的效力不受影響。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民國110年8月28日修正公布的《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該法的第33條規定依然存在,但具體的範例資料並未提供,所以無法列舉例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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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33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尚未確定之職務評定事件,依修正後之程序辦理。但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