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33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尚未確定之職務評定事件,依修正後之程序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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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33條規定,在該辦法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前,若有尚未核定的職務評定事件,或者已經提交再復核委員會但尚未作出決定的再復核事件,應依照修正後的規定辦理。然而,修正施行前已進行的審議程序的效力不受影響。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例如民國110年8月28日修正公布的《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該法的第33條規定依然存在,但具體的範例資料並未提供,所以無法列舉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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