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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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16條規定如下: 1. 在法官學院的研習期間,可以對研習人員進行獎懲考核。 2. 獎勵可以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可以分為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 3. 在研習期間,對研習人員進行的獎懲考核應該在研習期滿時計入其品德、學識等成績的評定。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法官學院在遴選法官職前研習期間對研習人員進行獎懲考核的標準非常清楚。例如,如果一位研習人員在學習過程中表現出色,法官學院可以給予他嘉獎、記功或記大功的獎勵。另一方面,如果一位研習人員的行為或學習情況不符合要求,法官學院可以給予他書面警告、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的懲罰。這些考核結果將在研習期滿時計入他的品德、學識等成績的評定中。
- 核名詞
- 書面警告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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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