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研習人員學業成績考查、品德學識成績考查、審判實習之實施、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研習事項之規範,由法官學院研擬送研習委員會審議後,報請司法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法官職前研習的相關事項,包括研習人員的學業成績考查、品德學識成績考查、審判實習的進行以及請假注意事項等。根據法官學院所研擬的規範,經研習委員會審議後,再報請司法院核定。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發布的「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施行細則」,研習人員在進行學業成績考查時,可能需要參加相關考試或者提交相關學術論文,以評估其學業表現。在品德學識成績考查方面,可能會進行面試或者評估研習人員在法律倫理和專業倫理方面的表現。 至於審判實習的實施,可能包括實際參與審判工作、觀摩審判程序、以及進行案件研究等。在請假注意事項方面,可能需要遵守特定的請假程序,並且在請假期間仍需履行相關研習任務。 以上只是舉例,具體的研習事項和規範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法規和法官學院所制定的相關規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