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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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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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第18條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根據這一條規定,如果《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沒有規定某些事項,那麼應該適用其他法令的相關規定。 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來自於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各項相關法律法規之解釋與裁判書或判決書。具體的範例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未提及,我們無法提供實際的法條例子。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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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