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10條規定如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院網站、最高行政法院網站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一第2項(修正典藏),此條規定的生效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而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即時生效。因此,就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10條而言,該評核辦法的適用期限為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至今。 參考資料示範: 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7年6月10日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評核辦法第10條的適用範例之一,可舉例如下:某法院根據法官評核辦法第10條對法官進行評核時,考慮到其審判工作表現以及對案件進度的掌控情況,依據評核結果對該法官進行獎懲或晉陞處理。 注意:以上回答僅為參考,若需要確切解釋,建議參考正式法律文件以獲得可靠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