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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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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2.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10條規定如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院網站、最高行政法院網站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一第2項(修正典藏),此條規定的生效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而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即時生效。因此,就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10條而言,該評核辦法的適用期限為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至今。 參考資料示範: 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7年6月10日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評核辦法第10條的適用範例之一,可舉例如下:某法院根據法官評核辦法第10條對法官進行評核時,考慮到其審判工作表現以及對案件進度的掌控情況,依據評核結果對該法官進行獎懲或晉陞處理。 注意:以上回答僅為參考,若需要確切解釋,建議參考正式法律文件以獲得可靠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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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