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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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應以密件將法官評核之辦理情形及評核結果函知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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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9條的規定,司法院應以密件的方式將法官評核的辦理情形及評核結果函知法官評鑑委員會。根據這項規定,司法院在處理法官評核的相關事務時應保密,並將相關資訊提供給法官評鑑委員會,以便委員會能夠評估法官的工作表現。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評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提供有效的監督機制,以確保法官的職業操守和專業水準。具體的實務操作方式可能會在相關文件中加以說明,例如司法院的內部指引或相關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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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