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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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官評核結果不予公開,並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
- 2.辦理法官評核之相關人員,對於辦理過程及結果所涉相關事宜,應保守秘密。
- 3.司法院得依法官評核結果進行必要之調查;如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事由,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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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法官評核結果不予公開,並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這意味著法官評核的結果並不會對外公開,僅供內部使用,作為評定法官職務的參考依據。 例如,一位法官經過評核後被評定為表現優良,這一評核結果將不會公開,但會被用來評估該法官的工作表現並作為晉升或獎金發放的參考。 2. 辦理法官評核之相關人員,對於辦理過程及結果所涉相關事宜,應保守秘密。這表示參與法官評核的相關人員必須保守評核過程和結果的相關事宜的秘密。 舉例來說,該法院的評核委員會成員在評核過程中了解了某位法官的個人資料和表現細節,按照這項規定,他們應該對這些事宜保密,不得將其公開或洩露給他人。 3. 司法院得依法官評核結果進行必要之調查;如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事由,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根據此項規定,司法院有權根據法官評核的結果進行必要的調查。 例如,如果在評核過程中發現某位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存在應付評鑑的情況,司法院可以根據第35條的規定將該案轉交給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以上是針對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8條的解釋,並提供了與該法條相關的一些範例。
- 核名詞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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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