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各級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之期限內彙收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後報送司法院。
- 2.司法院得指定法院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就前項彙收之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彙製成統計表並進行分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切回答這個問題。該問題涉及的法官評核辦法第7條並未在所提供的文本中被提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