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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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應於辦理法官評核年度前,以適當方式將各項評核項目、配分方式、受評核案件之範圍、辦理法官評核之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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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 6 條規定,司法院應在辦理法官評核的年度前,以適當的方式公告周知各項評核項目、配分方式、受評核案件的範圍、辦理法官評核的作業期程以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 根據司法院公告的相關資料,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評核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讓法官在評核前就能了解相關事項,並確保評核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舉例來說,司法院可能會公告評核項目包括法官的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和裁判品質等,並說明每項評核項目的配分方式。此外,司法院可能會公告評核的作業期程,例如評核的開始和截止日期,以及必須提交的相關文件。 這些公告的目的是確保評核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並讓被評核的法官了解評核的要求和期望。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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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