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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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核,應於該案(事)件終結時寄送法官評核意見調查表予前條第一項之人,由其填寫後彌封寄回,或於司法院所設特定網頁內線上填寫回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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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5條規定,在案件終結時,法官評核的意見調查表應寄送給相關人員填寫。填寫完畢後,可以封存寄回,也可以在司法院特定網頁上線上填寫並回傳。 範例: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結束後,相關當事人會收到一封法官評核的意見調查表。他們可以填寫這份調查表,然後封存寄回給法院,或者在指定的司法院網頁上填寫並回傳。這樣的評核過程可以用來評估法官的專業能力和執行公正的程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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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