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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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4條規定了法官評核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法官評核是由當事人、告訴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和辯護人對受評核人的表現進行評定。評核項目共分為極佳、佳、普通、待改進和亟待改進等五個等級。除了正式的評核項目之外,法官評核還可以設置其他欄位,以文字形式記載具體的事實。詳細的評核意見調查表格式由司法院另行訂定。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此法規有關的範例。根據司法院公佈的《最高法院法官評鑑辦法》,法官評鑑是通過評鑑委員、法官評鑑會議和法院院長這三個階段進行的。評鑑委員以客觀、公正、專業的標準對法官進行評鑑,並給出評鑑報告。法官評鑑會議則在考慮評鑑報告的基礎上對法官進行綜合評鑑,最終評定等級。法院院長根據法官評鑑會議的結果進行核定,並對該法官進行考評與調整。這個範例展示了法官評鑑辦法的實際操作流程。
- 核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告訴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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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