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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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案第2條規定,司法院應在本法第三十一條施行後的三年內,指定其中一年度進行各級法院法官的評核,並且每隔三年進行一次。如果有必要的話,司法院可以另外指定一年度進行特定法院或法官的評核。這裡的法官指的是現在正在處理訴訟案件或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各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評核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法官執行職務的品質和效率,並且將評核結果供給法官的人事作業參考,以及核發職務獎金和俸給晉級的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在評核中一位法官的評定結果為良好,而且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則他可以晉升一個職級,並且獲得一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如果他已經達到該職級的最高俸給級別,則可以獲得二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另外,如果一位法官連續四年評定為良好,且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除了可以獲得前述的獎金之外,還可以晉升兩個職級。 這些評核的程序和細節由司法院依法官法定之相關規定訂定。這些規定包括評核項目如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和裁判品質等,以及評定和救濟程序等事項。詳細的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參考資料: 1. 法官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01) 2. 法官法施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36) 3. 法官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37)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 法官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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