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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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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應於本法第三十一條施行後三年內指定其中一年度辦理各級法院法官評,其後應每隔三年辦理一次。但必要時得另行指定年度就各級法院法官或特定之法院、法官加辦之。
  2. 2.前項所稱法官,指現辦訴訟案(事)件或公務員懲戒案件(以下簡稱受評核案件)之各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受評核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案第2條規定,司法院應在本法第三十一條施行後的三年內,指定其中一年度進行各級法院法官的評核,並且每隔三年進行一次。如果有必要的話,司法院可以另外指定一年度進行特定法院或法官的評核。這裡的法官指的是現在正在處理訴訟案件或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各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評核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法官執行職務的品質和效率,並且將評核結果供給法官的人事作業參考,以及核發職務獎金和俸給晉級的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在評核中一位法官的評定結果為良好,而且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則他可以晉升一個職級,並且獲得一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如果他已經達到該職級的最高俸給級別,則可以獲得二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另外,如果一位法官連續四年評定為良好,且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除了可以獲得前述的獎金之外,還可以晉升兩個職級。 這些評核的程序和細節由司法院依法官法定之相關規定訂定。這些規定包括評核項目如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和裁判品質等,以及評定和救濟程序等事項。詳細的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參考資料: 1. 法官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01) 2. 法官法施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36) 3. 法官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3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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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 2 條規定:「司法院應於本法第三十一條施行後三年內指定其中一年度辦理各級法院法官評核,其後應每隔三年辦理一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