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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3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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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31條(法官全面評核制度)已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刪除,因與個案評鑑、職務評定等機制重疊。

Q · 法官法第31條還有效嗎?

法官法第31條(法官全面評核制度)已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刪除。原規定司法院每三年至少一次全面評核所有法官,因與年度職務評定、個案評鑑、監察院彈劾等機制重疊而廢止。現行法官監督機制改由第30條個案評鑑、第32條團體績效評比等承接。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要求司法院每三年至少一次全面評核所有法官的表現,但評核結果不公開、用途有限。108年立法者認為,年度職務評定、司法首長監督、法官自律機制、個案評鑑、監察院彈劾等多重機制併行下,全面評核「對提升司法品質助益極為有限」,因此刪除。歷史意義在於它代表了一個失敗的監督實驗:再多紙上評核都比不上實際運作的監督機制。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31條原為法官全面評核制度之依據,規定司法院每三年至少一次評核全體法官,評核結果不公開,僅作職務評定參考。本條已於民國108年刪除,屬已廢止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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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法第31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刪除,現行制度請參照第30條個案評鑑、第32條團體績效評比。

Q2法官法第31條是什麼?

原為法官全面評核制度,要求司法院每三年至少一次評核全體法官,已於108年刪除。

Q3法官全面評核制度為什麼被刪除?

因與年度職務評定、個案評鑑、監察院彈劾等多重機制重疊,立法者認為對提升司法品質助益有限。

Q4刪除第31條後,法官還受什麼監督?

改由第30條個案評鑑、第32條團體績效評比,以及第20條職務監督、監察院彈劾等機制承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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