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法官法30

快速跳轉
  1. 1.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2. 2.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3. 3.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30條設立法官評鑑委員會,列舉七款應付個案評鑑事由,但適用法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理由。

Q · 我覺得法官判得不公平,可以告法官嗎?

判決不公走上訴,辦案失職才走評鑑

依法官法第 30 條,能不能請求個案評鑑取決於你不滿的是「判決結果」還是「辦案過程」。判決見解不同(覺得判得不公)屬於適用法律之見解,明文不得評鑑,救濟途徑是上訴;但拖案逾六年明顯違誤、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違反辦案程序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等七款情形,可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關鍵在把焦點從「結果」轉到「過程」。

白話解讀

你經歷過那種「我的法官好像在亂判」的感覺嗎?或是「我的案子拖了好幾年法官一直不結案」?很多人以為「法官是不能告的」,這是錯的。法官法第30條設立了法官評鑑委員會,列出 7 種你可以要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的情況:拖案六年以上而且明顯違誤、嚴重違反辦案規定、嚴重違反法官倫理等等。但最關鍵的是這條最後那句:「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翻譯成白話:「法官跟你看法不同」不能告,「法官搞砸了程序或拖延嚴重」可以告。這條畫的線決定了一件事:你對司法的不滿,到底是「我覺得不公」(不能用這條)還是「法官真的有失職」(可以用這條)。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30 條為法官個案評鑑的核心規範,於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評鑑,並列舉七款應付個案評鑑事由(含逾六年未結案件明顯違誤、遲延案件、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多須情節重大),同時明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事由,藉此劃分司法獨立與司法問責的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覺得法官判我輸是因為他偏袒對方,我可以告法官嗎?

不能用這條評鑑。判得不公平是判決結果問題,屬於適用法律之見解,第30條最後一句明確排除,救濟方式是上訴。但若能舉證法官在審理過程有違反程序(例如不讓你提證據、明顯偏袒),就可能落入第五款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把焦點從判決結果轉到審理過程,是評鑑能否成立的關鍵。

Q2法官評鑑委員會發起評鑑後,最壞可以讓法官怎樣?

評鑑委員會本身只能做成應送職務法庭審理的決議,最重後果是進入職務法庭被判免職、撤職、停職或罰款,但免職極罕見。多數成立案件結果是申誡、警告或書面勸誡。評鑑成立的象徵意義往往大於實際處分,因為這代表司法體系承認法官有問題,後續國家賠償或再審聲請可作為有利證據。

Q3我可以自己寫評鑑請求書嗎還是一定要請律師?

可以自己寫,但格式和事證要嚴謹。請求書必須具體指出落在第30條哪一款並附事證,寫得像情緒投訴信會被駁回。地方律師公會和民間司改會都有協助準備評鑑請求的義務,他們處理過大量案例,比自己摸索快很多。

Q4拖案件六年是怎麼算?從什麼時候起算?

從第一審繫屬日起算,也就是案子第一次到法院那天,包含一、二、三審加更審的總時間。超過六年符合時間要件。但時間只是第一道門檻,還要證明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明顯違誤且嚴重侵害人民權益三個條件都成立,這比時間要件難得多。

Q5法官法30條是什麼?

設立法官評鑑委員會並列出七款應付個案評鑑事由,是民眾監督法官辦案失職的法定入口,但判決見解明文排除。

Q6法官法30條七款事由差在哪?

一款拖案逾六年明顯違誤、二款第21條情事重大、三款違反第15條第2/3項、四款違反第15/16/18條重大、五款違反辦案程序重大、六款無故遲延案件重大、七款違反倫理重大。

Q7什麼叫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評鑑?

法官對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的判斷受審判獨立保障,即使你不滿意也不能用評鑑動搖,只能上訴。

Q8法官個案評鑑跟監察院彈劾差在哪?

評鑑由法官評鑑委員會審查辦案失職移送職務法庭;彈劾由監察院針對違法失職移送懲戒,兩體系審查邏輯不同。

Q9法官辦案失職怎麼申請個案評鑑?

蒐證(開庭錄音、筆錄、進度紀錄)→對照七款→寫明請求書落在哪一款→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可同步向監察院陳情。

Q10個案評鑑請求書怎麼寫才不會被駁回?

具體指出落在第30條哪一款、附對應事證、避免綜合性情緒投訴,否則依第37條會被不付評鑑駁回。

Q11拖案六年要怎麼證明?

調取案件進度查詢紀錄與歷次開庭日期,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算總時間,並舉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明顯違誤。

Q12怎麼證明法官違反法官倫理?

聲請開庭錄音光碟、保存開庭筆錄與書面回應,對照法官倫理規範具體條文,並說明情節重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個案評鑑上訴監察院陳情職務監督
處理對象法官辦案行為(過程)判決內容(結果)公務員違法失職院長對所屬法官之督促
適用情形拖案/程序違誤/倫理違反等七款不服判決認定或法律見解違法失職含彈劾糾舉一般辦案怠惰提醒
受理機關法官評鑑委員會上級法院監察院各級法院院長/司法院
最重後果移送職務法庭懲戒(免職等)廢棄改判彈劾移送懲戒行政督促
法律見解可否主張不可(明文排除)可(核心)不可不可

個案評鑑

處理對象
法官辦案行為(過程)
適用情形
拖案/程序違誤/倫理違反等七款
受理機關
法官評鑑委員會
最重後果
移送職務法庭懲戒(免職等)
法律見解可否主張
不可(明文排除)

上訴

處理對象
判決內容(結果)
適用情形
不服判決認定或法律見解
受理機關
上級法院
最重後果
廢棄改判
法律見解可否主張
可(核心)

監察院陳情

處理對象
公務員違法失職
適用情形
違法失職含彈劾糾舉
受理機關
監察院
最重後果
彈劾移送懲戒
法律見解可否主張
不可

職務監督

處理對象
院長對所屬法官之督促
適用情形
一般辦案怠惰提醒
受理機關
各級法院院長/司法院
最重後果
行政督促
法律見解可否主張
不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官分限法(懲戒)+ 裁判官弾劾法(罷免)
韓國법관징계법(법관에 대한 징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章 惩戒 + 法官惩戒委员会
德國Deutsches Richtergesetz (DRiG) §§ 61-68(Dienstgericht / Disziplinarverfahren)
法國Ordonnance n° 58-1270 statut de la magistrature(discipline des magistrats, 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美國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of 1980(28 U.S.C. §§ 351-36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1000614 制定)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080628 修正)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適度放寬請求評鑑事由,爰酌予修正第二項第一款、第五款文字。

(10006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1080628 修正)

一、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適度放寬請求評鑑事由,爰酌予修正第二項第一款、第五款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30 條規定:「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