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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法官法 第 30 條

  1. 1.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2. 2.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3. 3.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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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30條設立法官評鑑委員會,列舉七款應付個案評鑑事由,但適用法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理由。

Q · 我覺得法官判得不公平,可以告法官嗎?

依法官法第 30 條,能不能請求個案評鑑取決於你不滿的是「判決結果」還是「辦案過程」。判決見解不同(覺得判得不公)屬於適用法律之見解,明文不得評鑑,救濟途徑是上訴;但拖案逾六年明顯違誤、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違反辦案程序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等七款情形,可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關鍵在把焦點從「結果」轉到「過程」。

白話解讀

你經歷過那種「我的法官好像在亂判」的感覺嗎?或是「我的案子拖了好幾年法官一直不結案」?很多人以為「法官是不能告的」,這是錯的。法官法第30條設立了法官評鑑委員會,列出 7 種你可以要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的情況:拖案六年以上而且明顯違誤、嚴重違反辦案規定、嚴重違反法官倫理等等。但最關鍵的是這條最後那句:「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翻譯成白話:「法官跟你看法不同」不能告,「法官搞砸了程序或拖延嚴重」可以告。這條畫的線決定了一件事:你對司法的不滿,到底是「我覺得不公」(不能用這條)還是「法官真的有失職」(可以用這條)。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30 條為法官個案評鑑的核心規範,於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評鑑,並列舉七款應付個案評鑑事由(含逾六年未結案件明顯違誤、遲延案件、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多須情節重大),同時明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事由,藉此劃分司法獨立與司法問責的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判我輸是因為偏袒對方,可以告法官嗎?

判決結果屬法律見解,不能評鑑,要走上訴;但若審理過程有程序違誤可落入第五款。

Q2法官法30條七款應付評鑑事由是什麼?

逾六年未結明顯違誤、第21條情事重大、違反第15條第2/3項、違反第15/16/18條重大、違反辦案程序重大、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重大、違反法官倫理重大。

Q3拖案六年怎麼算?從何時起算?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算,含一、二、三審及更審期間總和,超過六年才符合時間要件。

Q4個案評鑑請求書要怎麼寫?

須明確指出落在第30條哪一款,附對應事證,不能寫成情緒投訴信,否則會被不付評鑑駁回。

Q5評鑑成立法官最重會怎樣?

評鑑委員會決議移送職務法庭,最重可判免職、撤職,但實務多為申誡、警告。

Q6我可以自己提評鑑還是要請律師?

可自己提,但格式與事證要嚴謹;地方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改會有義務協助準備。

Q7評鑑和上訴差在哪?

上訴審查判決對錯,評鑑審查法官辦案行為是否失職,兩條路不能混用。

Q8請求個案評鑑有沒有期限?

依法官法第36條另有請求期間限制,建議知悉違失事由後儘速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個案評鑑上訴監察院陳情職務監督
處理對象法官辦案行為(過程)判決內容(結果)公務員違法失職院長對所屬法官之督促
適用情形拖案/程序違誤/倫理違反等七款不服判決認定或法律見解違法失職含彈劾糾舉一般辦案怠惰提醒
受理機關法官評鑑委員會上級法院監察院各級法院院長/司法院
最重後果移送職務法庭懲戒(免職等)廢棄改判彈劾移送懲戒行政督促
法律見解可否主張不可(明文排除)可(核心)不可不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官分限法(懲戒)+ 裁判官弾劾法(罷免)
🇰🇷 韓國법관징계법(법관에 대한 징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章 惩戒 + 法官惩戒委员会
🇩🇪 德國Deutsches Richtergesetz (DRiG) §§ 61-68(Dienstgericht / Disziplinarverfahren)
🇫🇷 法國Ordonnance n° 58-1270 statut de la magistrature(discipline des magistrats, 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 美國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of 1980(28 U.S.C. §§ 35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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