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30 條
- 1.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 2.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 3.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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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30條設立法官評鑑委員會,列舉七款應付個案評鑑事由,但適用法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理由。
Q · 我覺得法官判得不公平,可以告法官嗎?
依法官法第 30 條,能不能請求個案評鑑取決於你不滿的是「判決結果」還是「辦案過程」。判決見解不同(覺得判得不公)屬於適用法律之見解,明文不得評鑑,救濟途徑是上訴;但拖案逾六年明顯違誤、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違反辦案程序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等七款情形,可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關鍵在把焦點從「結果」轉到「過程」。
白話解讀
你經歷過那種「我的法官好像在亂判」的感覺嗎?或是「我的案子拖了好幾年法官一直不結案」?很多人以為「法官是不能告的」,這是錯的。法官法第30條設立了法官評鑑委員會,列出 7 種你可以要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的情況:拖案六年以上而且明顯違誤、嚴重違反辦案規定、嚴重違反法官倫理等等。但最關鍵的是這條最後那句:「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翻譯成白話:「法官跟你看法不同」不能告,「法官搞砸了程序或拖延嚴重」可以告。這條畫的線決定了一件事:你對司法的不滿,到底是「我覺得不公」(不能用這條)還是「法官真的有失職」(可以用這條)。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30 條為法官個案評鑑的核心規範,於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評鑑,並列舉七款應付個案評鑑事由(含逾六年未結案件明顯違誤、遲延案件、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多須情節重大),同時明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事由,藉此劃分司法獨立與司法問責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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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判我輸是因為偏袒對方,可以告法官嗎?▾
判決結果屬法律見解,不能評鑑,要走上訴;但若審理過程有程序違誤可落入第五款。
Q2法官法30條七款應付評鑑事由是什麼?▾
逾六年未結明顯違誤、第21條情事重大、違反第15條第2/3項、違反第15/16/18條重大、違反辦案程序重大、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重大、違反法官倫理重大。
Q3拖案六年怎麼算?從何時起算?▾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算,含一、二、三審及更審期間總和,超過六年才符合時間要件。
Q4個案評鑑請求書要怎麼寫?▾
須明確指出落在第30條哪一款,附對應事證,不能寫成情緒投訴信,否則會被不付評鑑駁回。
Q5評鑑成立法官最重會怎樣?▾
評鑑委員會決議移送職務法庭,最重可判免職、撤職,但實務多為申誡、警告。
Q6我可以自己提評鑑還是要請律師?▾
可自己提,但格式與事證要嚴謹;地方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改會有義務協助準備。
Q7評鑑和上訴差在哪?▾
上訴審查判決對錯,評鑑審查法官辦案行為是否失職,兩條路不能混用。
Q8請求個案評鑑有沒有期限?▾
依法官法第36條另有請求期間限制,建議知悉違失事由後儘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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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個案評鑑 | 上訴 | 監察院陳情 | 職務監督 |
|---|---|---|---|---|
| 處理對象 | 法官辦案行為(過程) | 判決內容(結果) | 公務員違法失職 | 院長對所屬法官之督促 |
| 適用情形 | 拖案/程序違誤/倫理違反等七款 | 不服判決認定或法律見解 | 違法失職含彈劾糾舉 | 一般辦案怠惰提醒 |
| 受理機關 | 法官評鑑委員會 | 上級法院 | 監察院 | 各級法院院長/司法院 |
| 最重後果 | 移送職務法庭懲戒(免職等) | 廢棄改判 | 彈劾移送懲戒 | 行政督促 |
| 法律見解可否主張 | 不可(明文排除) | 可(核心) | 不可 | 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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