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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32 條(各級法院團體績效之評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
  2. 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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