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官法 第 32 條(各級法院團體績效之評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
  2. 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法官法 第3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