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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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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2. 2.評鑑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評鑑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評鑑事件所涉個案之當事人。 二、評鑑委員為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 三、評鑑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評鑑事件所涉個案,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四、評鑑委員於評鑑事件所涉個案,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家長、家屬。 五、評鑑委員於評鑑事件所涉個案,曾為證人鑑定人。 六、評鑑委員曾參與評鑑事件之法官自律程序。 七、評鑑委員現受任或三年內曾受任辦理受評鑑法官所承辦之各類案件。
  3. 3.遇有下列各款情形,請求人或受評鑑法官得聲請評鑑委員迴避: 一、評鑑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評鑑委員有前項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4. 4.法官評鑑委員會如認評鑑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或受前項之聲請,應為迴避與否之決議。但被聲請迴避之評鑑委員,不得參與該決議。
  5. 5.前項決議,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33 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由 13 人組成,外部委員(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9 人過半,並設 7 款委員迴避事由。

Q · 法官評鑑都是法官自己評嗎?

不是。13 位委員只有 3 位是法官,外部委員 9 比 4 過半

依法官法第 33 條,法官評鑑委員會 13 位委員中,法官僅 3 人、檢察官 1 人,其餘律師 3 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6 人,外部委員 9 人過半,組成設計即在避免「自己人審自己人」。本條第二項並列 7 款委員應自行迴避事由,第三項另設請求人或受評鑑法官得聲請迴避的機制。

白話解讀

法官犯了錯,誰來評斷他?答案不是另一群法官關起門來開會。法官評鑑委員會 13 個人裡,律師 3 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6 個,加起來 9 個是「外人」,法官加檢察官只有 4 個。換句話說,外部監督的票數是內部的兩倍多。這條還列出了 7 種「評鑑委員必須自己迴避」的情形:和受評鑑法官是親戚、現在或三年內接過該法官審理的案件、曾參與該法官的自律程序等。如果評鑑委員該迴避卻不迴避,請求人或受評鑑法官可以聲請他迴避;委員會審議時,被聲請的那位不能參與決議。這套設計的目的只有一個:當你覺得某位法官該被檢視時,你面對的不是一個「自家人護自家人」的黑箱。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33 條為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與迴避規範,明定委員會由法官 3 人、檢察官 1 人、律師 3 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6 人共 13 人組成,任期 2 年得連任 1 次;並列舉評鑑委員應自行迴避的 7 款情形,以及請求人或受評鑑法官聲請委員迴避的程序與決議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怎麼知道現任評鑑委員是誰、背景如何?

司法院官網「法官評鑑委員會」專區會公告現任 13 位委員名單,律師委員的執業所、學者委員的服務學校通常都會列出。律師委員過往代理過的指標性案件,可透過司法院判決書系統交叉查詢,較能評估第二項第七款「三年內曾受任」的迴避可能性。

Q2聲請迴避被駁回了,可以再上訴或申訴嗎?

不行。第五項明文規定該決議不得聲明不服,代表評鑑委員會對迴避聲請的決議是最終的。正因不能上訴,聲請時的書狀品質與證據完整度極度重要,第一次就要把所有理由與證據準備齊全,引用條款要精確到第二項第幾款。

Q3評鑑委員任期多久?會不會我請求評鑑時剛好換屆?

委員任期 2 年,得連任 1 次,最多連續任職 4 年。若請求案審議中遇換屆,實務上通常由原組成的委員會繼續審結。涉及複雜事實調查的案件,提出時間最好避開委員任期最後幾個月,以免換屆造成程序拖延或銜接問題。

Q4法官評鑑委員會由哪些人組成?

法官 3、檢察官 1、律師 3、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6,共 13 人,外部委員 9 比 4 過半。

Q5法官評鑑委員應自行迴避的 7 款是什麼?

含與當事人有一定親屬關係、曾為代理人或辯護人、曾為證人鑑定人、曾參與該法官自律程序、三年內曾受任辦理該法官承辦案件等。

Q6什麼叫『偏頗之虞』?

第二項法定事由以外,足認委員執行職務難期公正的兜底情形,可作為聲請迴避依據。

Q7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差在哪?

自行迴避是委員符合 7 款法定情形應主動退出;聲請迴避是請求人或受評鑑法官在委員不自行迴避或有偏頗之虞時主動聲請。

Q8怎麼聲請評鑑委員迴避?

查名單 → 比對第二項 7 款 → 備齊書面理由與證據 → 向委員會聲請,並精確引用到第幾款。

Q9怎麼查現任評鑑委員背景?

司法院官網公告 13 位委員名單,律師委員過往案件可透過判決書系統交叉查詢評估第七款迴避可能性。

Q10聲請迴避要在什麼時間提出?

無特定法定時限,但應在程序進行中、知悉迴避事由後儘速提出,以免影響聲請正當性。

Q11怎麼確認被聲請委員沒違規參與決議?

依第四項但書,被聲請迴避委員不得參與該決議;若決議時其在場投票即屬程序重大瑕疵,可作後續救濟火力。

Q12聲請迴避被駁回 vs 准許差在哪?

准許則該委員退出;駁回依第五項不得聲明不服,火力須轉向實體答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법관징계법 — 법관징계위원회 구성(法官懲戒委員會組成)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 法官懲戒委員會(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代表的混合組成)
法國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CSM) — composition mixte avec personnalités extérieures
美國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of 1980(28 U.S.C. §§ 351–364)— judicial council complaint revie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00614 制定)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   評鑑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080628 修正)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評鑑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評鑑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評鑑事件所涉個案之當事人。   二、評鑑委員為受評鑑法官、請求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   三、評鑑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評鑑事件所涉個案,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四、評鑑委員於評鑑事件所涉個案,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家長、家屬。   五、評鑑委員於評鑑事件所涉個案,曾為證人或鑑定人。   六、評鑑委員曾參與評鑑事件之法官自律程序。   七、評鑑委員現受任或三年內曾受任辦理受評鑑法官所承辦之各類案件。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請求人或受評鑑法官得聲請評鑑委員迴避:   一、評鑑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評鑑委員有前項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法官評鑑委員會如認評鑑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或受前項之聲請,應為迴避與否之決議。但被聲請迴避之評鑑委員,不得參與該決議。   前項決議,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為擴大外界參與監督司法之表現,提高人民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客觀性、中立性、獨立性及公正性之信賴,並確保法官評鑑委員會職權之行使,不囿於專業偏見或意識形態,爰修正第一項,提高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評鑑委員之人數及所占比例,並將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序文有關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之規定移列本項。   二、為確保評鑑委員客觀、中立、公正行使職權,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等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評鑑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具體事由。   三、為確保法官評鑑委員會係以客觀、中立、獨立及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爰增訂第三項至第五項,明定請求人及受評鑑法官得聲請評鑑委員迴避;法官評鑑委員會如認評鑑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或受第三項迴避之聲請,應為迴避與否之決議。但被聲請迴避之評鑑委員,不得參與該決議;第五項規定迴避與否之決議,不得聲明不服。

  • 自行迴避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聲請迴避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10006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1080628 修正)

一、為擴大外界參與監督司法之表現,提高人民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客觀性、中立性、獨立性及公正性之信賴,並確保法官評鑑委員會職權之行使,不囿於專業偏見或意識形態,爰修正第一項,提高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評鑑委員之人數及所占比例,並將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序文有關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之規定移列本項。   二、為確保評鑑委員客觀、中立、公正行使職權,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等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評鑑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具體事由。   三、為確保法官評鑑委員會係以客觀、中立、獨立及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爰增訂第三項至第五項,明定請求人及受評鑑法官得聲請評鑑委員迴避;法官評鑑委員會如認評鑑委員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或受第三項迴避之聲請,應為迴避與否之決議。但被聲請迴避之評鑑委員,不得參與該決議;第五項規定迴避與否之決議,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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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33 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