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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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現任二審法院院長。 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前款所列以外之曾任二審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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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10條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的遴任條件如下: 1. 曾任二審法院院長、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的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或特任人員,并且具備改任行政法院法官的資格。 2. 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并且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 根據這些條件,最高行政法院庭長的遴任是根據候選人的專業背景和經驗來進行的。為了擔任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候選人必須在法院或司法機關擔任重要職務並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具體的遴任程序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細的法律文件或相關的司法慣例。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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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