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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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二審法院庭長之遴任,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遴任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公會辦理推薦。但冊列人員填具聲明書放棄參加票選及推薦者,不列入上開名冊。
- 2.列入一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3.列入二審法院庭長票選名冊人員依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其直接上級審法院分別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 4.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時間同時辦理票選,由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含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匭(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採民、刑事分別投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智慧財產、商業分別投票,餘均合併投票),連記人數不得逾冊列人數二分之一。冊列人數僅一人,得圈選一人。
- 5.第一項至前項票選及推薦,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十二項規定。
- 6.司法院得視法院業務需要,將符合本辦法所定一、二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得參考票選及上開徵詢結果,並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一、法官服務年資。 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 三、最近五年辦理事務之類型、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 四、最近五年從事在職進修或參與其他審判外司法職務之情形。 五、歷年撰寫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或發表學術論文之情形。 六、其他有利於審議之情形。
- 7.前項遷調名單所列人員如有檢附第三款至第六款學經歷資料,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 8.司法院辦理一審法院庭長及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任(選)時,其票選及推薦名冊合併造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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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11條包含以下內容: 1. 遴任過程:一、二審法院庭長的遴任由司法院根據符合資格的候選人結業期別,進行票選和推薦。列入名冊的人員可能放棄參加票選或推薦,不會被納入名冊中。 2. 一審法院庭長遴任:候選人的直接上級審法院可能是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 二審法院庭長遴任:候選人的直接上級審法院可能是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 4. 票選程序:所屬法院和直接上級審法院應在司法院指定的時間進行票選,並由相關人員投票。投票人數不能超過列入名冊人數的一半。 5. 遴任程序:遴任遵循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的相關規定。 6. 司法院作業:司法院根據法院業務的需要,將符合遴任資格且願意調任的候選人名單提交所屬法院和擬補職缺法院,並參考票選和咨詢結果,依據一些情況擬定遷調名單,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7. 審議程序:遷調名單上的人員如有相關學經歷資料,也會提交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8. 遴任程序的統籌:司法院在進行一審法院庭長和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的遴任時,會將名冊合併進行造具。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p03_04.asp?expno=252) - 行政法院庭長遴任事項辦法 (https://topic.mops.tw/CorpLaw_DB/Report/Index/14602)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https://www.judicial.gov.tw/ndssreg/ndss0115d0215/ndss0115d.html)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上開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十二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5 條條文
-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6 條條文
-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7 條條文
-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8 條條文
-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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