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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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二、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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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6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庭長遴任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二審法院院長或庭長、三審法院庭長或法官,或是從法官轉任的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並按照相對應的職務有足夠年資及待遇的法官或檢察官。 二、目前擔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實職法官已滿一年,並且曾任二審法院法官的累計年數超過四年。 參考資料:法院庭長遴任辦法。根據該辦法,庭長的遴任資格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曾任相應法院的院長、庭長,或是轉任的司法院高階職位的法官等。此外,現任法官也具備一定年資與經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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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