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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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 二、現任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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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於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7條《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根據該法規,法院庭長遴任應具備以下兩種資格之一: 1. 曾任一審法院院長、二審法院院長或庭長、三審法院庭長或法官,或者是由法官轉任的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的人員,並且具備改任行政法院法官的資格。 2. 現任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且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 範例:依據司法院網站公布的最新法官名冊(2021年4月),如某位法官曾任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法官五年,且目前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實任法官已超過一年,此人就符合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7條的第二項資格,可以參與法院庭長的遴選。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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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