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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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分別擇優遴任: 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並具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資格。 二、現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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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8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智慧財產法庭庭長、商業法庭庭長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方可遴任。 第一項,滿足以下資格之一者: 1. 曾擔任一審法院院長、二審法院院長或庭長、三審法院庭長或法官。 2. 曾擔任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根據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的相當職務之法官或檢察官。 且具備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或商業法庭法官資格。 第二項,目前擔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且曾擔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 第三項,目前擔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且曾擔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 依照這些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庭長必須具備相應的經歷和資格,以確保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具有適當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參考資料: -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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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