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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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庭長遴任辦法第5條規定了擔任一審法院庭長的資格和程序。根據該法條的第1項,一審法院庭長應從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的人員中擇優遴任。第一款列舉了曾擔任過一審法院院長、庭長、二審法院院長、庭長、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者從法官轉任的司法行政人員、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的人員。第二款則提到現任一審法院實任法官。根據第2項的規定,被遴任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庭長的人應具備改任行政法院法官的資格。 該條第1項的規定意味著候選人必須具備曾擔任過相關職位的資格,例如法院院長、庭長,或者二審法院院長、庭長、實任法官,或者三審法院庭長、法官。其中,法官轉任的司法行政人員、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的人員也可被考慮為候選人之一。此外,現任一審法院實任法官也符合候選資格的規定。 作為一個例子,如果一個法官在過去曾經擔任過一審法院庭長,根據該法條第1項的第一款,他可以被遴任為法院庭長。 該條第2項的規定表明,如果被遴任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庭長,該人應該具備改任行政法院法官的資格。這意味著候選人必須符合相關資格要求,才能擔任該職位。 這些解釋是基於所提供的上下文資料,對於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和解釋,建議進一步參考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法律專業意見。
- 司法行政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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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